2024-10-11 14:30:57
近日,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发布了针对商业秘密保护和执法的知识产权报告——《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该报告肯定了中国政府日益关注商业秘密保护,并在该问题上加强和其他国家交流与合作的事实,详述了商业秘密保护对中外企业在华业务的影响,也总结了一些当下在华企业在该问题上面临的挑战。与此同时,USCBC还基于此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中国贸促会对此表示高度重视。
中国政府关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被赞赏
《建议》指出,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关注。如2012年5月,一批中国知名法官(包括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内)共同出版了一本著作,专门讨论相关问题;201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中,明确包括了有关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等等,USCBC赞赏中国政府在此方面做出的努力。同时,USCBC也看到,由于越来越受关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然成为中美双方在进行知识产权问题双边对话中日益敏感的话题。在2013年7月举行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就共享有关商业秘密执法的信息达成一致,这被视为双方迈向开展建设性对话的重要一步。
来自USCBC的建议
不过,《建议》也认为,目前,国内外企业在在华开发、使用以及保护其商业秘密中同样面临着诸多挑战,并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应对建议,主要集中在6个方面。
第一,缺少一部针对商业秘密的专门法案。USCBC指出,当前,中国仍在根据一系列零散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商业秘密,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商业秘密法。虽然,2013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商业秘密保护和缺乏明确的商业秘密法是讨论的议题之一,但法律的起草还没有被提上议程。《建议》提议,将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制定工作添加到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和全国人大2014年立法计划中,同时,要注意在起草过程中积极与国内外利益方进行相关磋商。
第二,政府在行政审批及监管过程中的披露问题。USCBC指出,在现实中,一些中国政府机构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如生产过程细节、产品配方等会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关乎其核心竞争力的其他专有信息,因此,在披露和保护中找到平衡尤为关键。《建议》提出,相关机构应不断加大制定政策、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并重视与行业交换意见,与利益相关者沟通。
第三,政府和司法系统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经验有限。USCBC指出,事实上,商业秘密案件在中国知识产权案件中仍占很小比例,官员少有熟悉此类案件的机会。而且,其也不同于专利、商标等,不在政府机关正式注册,缺少书面证明,这些都增加了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复杂性。《建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及其组成机构的工作重点,鼓励政府机构在工作计划、立法议程和执法行动中突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此方面的培训、信息共享等等。
第四,原告在此类案件中面临繁重的举证责任。USCBC指出,在中国,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的举证责任归于原告。而且,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限制其使用私家侦探;其在要求警方协助开展相关侦查前,也需事先收集和提供一整套证据等,因此,原告往往得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收集侵权信息。《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可鼓励法官允许并考虑更广泛的证据来源;鼓励法院允许考虑由合格的私家侦查机构收集证据等等,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第五,对相关以及可能有用的司法程序使用有限。USCBC指出,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包括一些与潜在的商业秘密案件相关的关键司法程序,比如禁令、证据保全,都是强有力的措施,应充分利用。《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处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可采用上述措施。同时,当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国法律相关要求时,应积极合理运用禁令、证据保全措施。
第六,相关司法程序和实际操作中信息公开不足。USCBC指出,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公司对在华不同司法管辖区裁决不一致、民事商业秘密案件中对专家小组的使用等方面存有疑虑。《建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应的司法指导,包括司法意见、示范案例等。同时,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有关专家小组认证、选拔、操作规范等方面的明确信息,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加强跨省标准化,促进不同地区法院间更多地进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