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保全方法
一、公证保全
1. 网络证据公证
-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证据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日益重要。例如,当发现侵权方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了疑似侵犯己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产品介绍时,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该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使用专门的公证软件或设备,记录网页的网址、访问时间、页面内容等信息。这一公证保全的网页内容在后续的诉讼或仲裁中可作为有力证据,证明侵权方存在公开披露疑似商业秘密内容的行为。
- 对于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证据的公证保全也非常关键。如果有证据表明侵权方通过电子邮件向第三方发送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信息,可将整个邮件收发过程(包括邮件的收件人、发件人、主题、内容、附件等)进行公证。公证机构会对邮件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验证,确保该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可信度。
2. 实物证据公证
-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实物证据,如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样本、技术文档等,公证保全同样适用。例如,在怀疑某企业通过非法获取己方的生产工艺制造出相似产品的情况下,可以将该涉嫌侵权的产品样本提交给公证机构。公证员会对产品的外观、标识、内部结构(如果需要拆解的话,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等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制作成公证书。这样的公证书能够有效证明侵权产品的存在及其与商业秘密的关联性。
- 技术文档方面,如果发现侵权方持有疑似己方商业秘密的技术文档,可以对这些文档进行公证保全。公证机构会确认文档的来源、内容完整性等,防止侵权方在后续过程中篡改或否认文档的存在及其内容。
二、法院证据保全
1. 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 在提起诉讼之前,如果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例如,侵权方可能正在销毁与侵犯商业秘密相关的文件记录或者数据,如果不及时保全,这些关键证据将不复存在。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等。
- 法院在审查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时,会权衡申请人的权益和被申请人的利益。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复制等。例如,法院可能会裁定查封侵权方的办公电脑,以获取其中存储的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有关的数据资料。
2. 诉中证据保全
-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对方有隐匿、销毁证据的风险时,可以申请诉中证据保全。与诉前证据保全不同的是,诉中证据保全是在诉讼已经开始的情况下进行的。例如,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侵权方没有按照证据交换的要求提供某些关键证据,且有理由怀疑其正在销毁这些证据,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责令侵权方提交特定的证据或者对相关证据进行扣押等。
三、自行保全(谨慎使用)
1. 数据备份与记录
-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对与商业秘密侵权相关的证据进行初步的保全。例如,对于企业内部发现的员工涉嫌将商业秘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外部人员的情况,可以及时对相关的邮件服务器数据进行备份。但这种自行保全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记录等,可以制作详细的清单和副本。例如,发现有员工带走了含有商业秘密的纸质文件,可以对这些文件的名称、内容摘要、最后修改日期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制作副本留存,同时要注意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证人证言固定
- 如果有证人知晓商业秘密侵权的相关情况,可以及时对证人证言进行固定。例如,通过与证人进行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的方式,记录证人所知道的侵权事实,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等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行固定证人证言的效力相对较弱,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还是通过公证或者法院的程序来进一步确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